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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无委办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2、行政审查:省无委办综合申请材料,对设台的必要性、可行性、基本条件等进行行政审查。
3、技术审查:申请设台者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表”,提供网络、台站设计资料和拟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由省无线电监测站进行技术审查及技术论证,出具技术审查报告。行政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省无委办下达《预指配频率通知单》。
4、施工和试运行:申请设台者根据《预指配频率通知单》组织购买有关无线电设备,需从国外进口设备的,须按规定到省无委办申办《无线电设备入关审查批件》,凭批件办理进关手续;申请设台者将购置的设备送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已获得型号批准的设备除外);检测通过后申请设台者组织设备的安装、调试;申请设台者对完成的网络组织进行1至3个月的试运行;申请设台者向省无委办报送“试运行报告”。
5、验收和发证:省无委办审查试运行报告,组织现场验收后正式下达台站批复,核发电台执照。
四、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国无管表1及相关业务的表2-表11、频率批文、设台方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承诺时间
自收到完备的资料和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行政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检测、电磁环境测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和发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640号)。 (责任编辑:bob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