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收费依据:1.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2.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3.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640号)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征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标准: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1

PHS    

150元/基站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基站

5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2.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9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播(MMDS)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注:摘自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其中标有“”号的项目,收费标准摘自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

(责任编辑:bobo)
 
     
 
 
  发布时间:2007-01-09 11:17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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