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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收费依据:1.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2.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3.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640号)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征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标准: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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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台(网)种类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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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HS ※ |
150元/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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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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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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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线寻呼系统 |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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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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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绳电话系统 |
150元/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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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视台 |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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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 |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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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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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2. |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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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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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播(MMDS) |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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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球站 |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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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空间电台 |
500元每兆赫(发射) |
注:摘自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其中标有“※”号的项目,收费标准摘自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 (责任编辑:bob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