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一、项目名称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

生产厂商向省无委办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经省无委办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样品测试和技术审查,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四、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和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说明其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由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2-5台样品。

五、承诺时间

自收到完备的资料和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省无委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50个工作日内核发批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bobo)
 
     
 
 
  发布时间:2007-01-09 11:11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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