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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软件产品登记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2000年10月8日发布的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三、办事条件
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四、数量限制
无。
五、办理程序
1.省软件行业协会向政务大厅大厅窗口提交材料;
2.省信息产业厅审核材料;
3.省信息产业厅向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颁发证书;
4.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六、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bobo) |